2018年4月2日,李某應聘至某公司從事會計工作。入職時公司提出試用期為兩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后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此,肖某很疑惑,《勞動合同法》不是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嗎?
解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某公司與肖某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至少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期限才能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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