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確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不能因為未辦理工商變認定股東轉讓股份無效,在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情況下,買方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對價、辦理相關手續(變更股東名冊)后,可以認為股權轉讓合同有效。
一、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例外
原則上,成立時即生效時。但存在例外情況,如有關企業或行業轉讓股權需經許可、登記生效等,當事人也可以附條件、附期限。但雙方的約定違反上述規定的,轉讓無效。
二、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及變動的效力
不能因為未辦理登記,便認為股權變更未發生效力,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確認股權的三大證據包括:基礎證據、推定證據、對抗證據。
在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核心是股東名冊,如果股東名冊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工商登記可對抗第三人。如果股權訴訟中涉及股東資格認定時,應將公司列為第三人。
三、股東出資瑕疵,對股權轉讓效力的影響
瑕疵股權可以轉讓,但有可能構成可撤銷的情形,如果受讓方明知瑕疵仍讓愿意受讓,認定有效,但轉讓方惡意,受讓方不知,受讓方有撤銷權。
四、慎重對待無效、可撤銷合同
應當確立與人為善原則,能彌補的盡量彌補,按照有效、可撤銷、無效程序認定。
能認定有效的不要撤銷,能認定可撤銷的不要認定無效。
五、股權轉讓后,股東超過50人的合同效力
有限公司設立時規定股東不得超過50人,不過,并未規定股權轉讓后不得超過50人。實踐中較難做到,解決辦法:股權信托,可以有隱名股東。
六、一股多賣的問題
包括橫向,即一股賣給了數個受讓人;縱向,即甲賣給乙、乙賣給丙等。
具體的解決辦法包括:
1、盡量篩選出行使撤銷權的人,即退出購買返還股金;
2、繼續履行的,確認享有事實上、法律上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有效;
3、無優先購買權的股東。
股權是準物權此法院應當裁判保護享有法定優先權的股東,即判決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股權轉讓有效。其余買家無效,但可以行使民事上的債權人權利。
如受讓人均簽訂了合同,且支付了轉讓款,則需要注意股權轉讓是否發生效力,股東名冊是否變更,如某一個已辦理變更,因受讓人已取得股東資格,原轉讓人就無權再轉讓,另一個轉讓就是無效的,無效的受讓人只能依據合同法追究原轉讓人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