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實施居民企業認定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了居民企業認定審核權限下放至省級及以下稅務機關后的相關管理措施。
據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相關負責人介紹,2013年末,國務院先后印發了《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和《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公布取消和下放了9項涉稅行政審批項目。稅務總局認真貫徹國務院決定,在較短的時間內,將取消和下放涉稅行政審批項目工作落到實處。此次《公告》明確下放居民企業認定審核權限后續管理措施,就是落實國務院決定的一項重要舉措,將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序,改善我國企業全球化資本運作的政策環境,便利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優化納稅服務水平,降低稅收遵從成本。《公告》的后續管理措施主要有四個特點:
——減少了審批層級。居民企業認定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初審后,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在境內跨省投資的,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后抄送其他投資地相關省級稅務機關,認定申請不再上報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實現了歸口管理。對于境外中資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與其中國境內主要投資者所在地分離的情形,將可以多地發起認定調整為只向其中國境內主要投資者登記注冊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明確了權限下放后的認定主管部門。
——明確了稅務處理。明確對境外中資企業自其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年度起,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強化了監督檢查。實行基層認定與總局報備相結合的管理方式,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居民企業認定申請后,30日內抄報稅務總局,由稅務總局網站統一對外公布。同時,稅務總局適時開展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其糾正。
據了解,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居民企業認定條款的立法本意是借鑒國際慣例,適度拓寬稅收管轄權,堵塞跨國避稅漏洞,維護國家稅收權益。但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后,有關股息所得稅政策發生變化,境外紅籌中資控股企業面臨股息重復征稅問題。為妥善解決這一問題,稅務總局于2009年出臺了《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部分境外(主要是在香港)中資控股企業通過居民企業認定的方式,解決其股息重復征稅問題。居民企業認定工作執行幾年來,總體情況良好,但層層上報稅務總局審核批準的管理方式也產生了一些問題,主要是居民企業認定層報稅務總局審批手續繁瑣,不方便企業全球化資本運作。按照國家逐步簡化和清理行政審批項目的總體要求,需要適時調整審批層級,完善管理辦法。在這種背景下,稅務總局對相關規定進行了修訂,以公告形式予以發布。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實施居民企業認定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