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
二、收費項目及標準
收費依據: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5〕2404號文件,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15〕2136號文件,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7〕20號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19〕914號文件。
收費項目 | 紙質申請收費標準 (按類別) | 接受電子發文的網上申請收費標準 (按類別) | |
1 | 受理商標注冊費 | 300元(限定本類10個商品。10個以上商品,每超過1個商品,每個商品加收30元) | 270元(限定本類10個商品。10個以上商品,每超過1個商品,每個商品加收27元) |
2 | 補發商標注冊證費 | 500元 | 450元 |
3 | 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 | 500元 | 450元 |
4 | 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 | 500元 | 450元 |
5 | 受理續展注冊遲延費 | 250元 | 225元 |
6 | 受理商標評審費 | 750元 | 675元(僅開通駁回復審 業務) |
7 | 變更費 | 150元 | 0元 |
8 | 出具商標證明費 | 50元 | 45元 |
9 | 受理集體商標注冊費 | 1500元 | 1350元 |
10 | 受理證明商標注冊費 | 1500元 | 1350元 |
11 | 商標異議費 | 500元 | 450元(待開通) |
12 | 撤銷商標費 | 500元 | 450元(待開通) |
13 |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 | 150元 | 135元 |
三、繳費方式
為貫徹落實商標便利化改革目標,進一步簡化商標業務繳費流程,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各項商標業務均可通過線上繳納費用,線上領取票據,建議當事人和代理機構采用網上繳費,具體方式如下:
自2019年12月30日起提交的申請,商標申請當事人及代理機構應自收到商標局繳費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費用,其中,國內業務發放《繳費通知書》,國際業務發放《商標國際注冊繳費通知書》。
1.申請人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勿需自行繳納,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機構按規定代為繳納費用。
(1)代理機構已經在網上申請平臺注冊正式用戶的,所提交申請的繳費通知書無繳費碼,須登錄代理機構賬戶在商標網上申請系統進行在線支付。
(2)代理機構未在網上申請平臺注冊正式用戶的,須在網上申請平臺注冊簡易用戶后憑繳費碼進行在線支付。
2.申請人直接辦理的:
(1)申請人通過網上方式提交申請的,繳費通知書無繳費碼,須登錄提交申請的賬戶在商標網上申請系統進行在線支付。
(2)申請人直接在商標局注冊大廳、中關村辦事處、京外商標審協中心、受理窗口遞交申請或者通過郵政或其他快遞企業遞交申請的,收到繳費通知書后須登錄注冊網上申請平臺用戶憑繳費碼在線支付繳納費用,未注冊網上申請平臺正式用戶,可以注冊簡易用戶繳納費用。
3.特殊情況。適用繳費通知書有繳費碼的,但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通過該繳費碼在網上申請平臺完成繳費的,可采用以下方式繳納費用:
(1)持有繳費碼的繳費通知書通過銀行匯款繳費。
收款賬戶信息:
收款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銀行賬號:7111410182600018867
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富力支行
特別注意:匯款人匯款時應當在附言中只填寫繳費碼,并將繳費通知書復印件(加蓋匯款單位公章或匯款人簽字)、銀行匯款回單郵寄至商標局,寄發郵件郵戳日期視為繳費日期(郵戳日期不清的,需提供郵局證明),由于未按要求填寫并郵寄材料的、匯款金額不足的、繳費超期的視為未繳費,所提交申請依法不予受理。
郵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財務處(規費)收,聯系電話:63218500-6,郵編:100055。
(2)當事人直接在商標局注冊大廳交文的,可以持有繳費碼的繳費通知書到商標局注冊大廳繳費。
①現金方式:申請人可持現金到商標注冊大廳繳費。
②pos刷卡方式:申請人可持銀聯卡到商標局注冊大廳繳費。
③支票方式:北京市、天津市的申請人可提交與商標業務申請人一致的銀行轉賬支票到商標注冊大廳繳費。
④銀行匯票方式:非北京市的申請人可提交與商標業務申請人一致的銀行匯票到商標局注冊大廳繳費。銀行匯票在申請人提交后需在北京等待兩到三個工作日,銀行將款項解付后方可辦理。
四、繳費時間
(一)當事人或代理機構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正式或簡易用戶)繳費的,須在系統開放時間內登錄繳費用戶在線向商標局繳納費用。繳納費用時間以商標網上服務系統收到第三方在線支付平臺反饋的實際支付時間為準,超過系統開放時間未收到第三方支付平臺反饋信息的,視為該訂單未提交。
(二)當事人或代理機構應自收到商標局繳費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的,商標局不受理其申請。
五、票據規則及領取方式
(一)啟用財政電子票據。當事人和代理機構繳納商標費用,統一開具電子票據。根據財政部文件《財政部關于統一全國財政電子票據式樣和財政機打票據式樣的通知》(財綜〔2018〕72號)規定,財政電子票據可以入賬報銷。各單位接收票據后,應嚴格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確保票據真實有效,防止票據重復入賬報銷。
(二)當事人自行辦理商標申請的,電子票據開具對象為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申請的,電子票據開具對象為商標代理機構。
(三)當事人和代理機構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正式用戶或簡易用戶)繳費的,需使用繳費賬戶在繳費5-7個工作日后登錄商標網上服務系統自行下載電子票據。
(四)當事人和代理機構未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繳費的:
1.具有商標網上申請用戶的代理機構,將財政電子票據直接發送至該代理機構網上用戶中;具有多個用戶的,發送至最新辦理并有效的網上用戶。
2.通過銀行匯款繳納商標費用的,采用郵寄方式發放財政電子票據打印件。
3.在商標注冊大廳現場繳納費用的,可現場領取財政電子票據打印件。
特別注意:領取財政電子票據打印件的,應憑財政電子票據打印件信息通過網上申請平臺用戶在繳費5-7個工作日后登錄商標網上服務系統自行綁定下載財政電子票據打印件的電子版;未注冊網上申請平臺正式用戶的,可以注冊簡易用戶綁定下載。其中:在京外商標審查協作中心和受理窗口提交申請且通過銀行匯款繳納商標費用的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網上申請平臺獲取財政電子票據打印件電子版的,可以到提交申請的京外商標審查協作中心或受理窗口現場領取財政電子票據打印件的電子版。
(五)商標網上服務系統電子票據保存期限為3個月,當事人和代理機構繳費后應及時下載,超過保存期限的,需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后登錄商標網上服務系統下載。
六、退款事宜
1.當事人和代理機構收到繳費通知書并按本指南辦理商標業務繳費的,不存在需辦理退款的業務。
2.當事人和代理機構在本指南發布前,通過銀行匯款匯入商標局銀行賬戶的款項,可申請退回,請參見退款指南(詳見附件)。
七、財政票據退信領取
1.商標代理組織領取統一票據請帶以下證件:
(1)加蓋商標代理組織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商標代理組織出具的有效介紹信。
(3)領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需同時提交委托書,委托書中應載明委托事項。
(5)商標代理組織名稱發生變更的,須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企業領取統一票據請帶以下證件:
(1)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單位出具的有效介紹信。
(3)領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需同時提交委托書,委托書中應載明委托事項。
(5)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須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自然人領取統一票據請帶以下證件:
(1)領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需同時提交委托書,委托書中應載明委托事項。
八、說明
本次商標繳費相關事項涉及商標業務繳費和票據開具方式,敬請商標業務當事人和代理機構認真閱讀各項相關業務申請指南,避免影響商標業務的正常辦理。
附件:退款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