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自己想要注冊商標,但苦于沒有注冊資格。這時候他們就想到了其他的歪門邪道,這在商標法上叫做“以欺騙或者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
什么是“欺騙”?
欺騙
這意味著商標注冊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向商標管理機關編造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提交偽造的申請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騙取商標注冊。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
1.偽造申請文件簽名的行為;
2.偽造、變造申請人主體資格文件的行為,包括使用虛假的身份證、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變造身份證、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文件上的重要登記事項;
三。偽造其他證明文件的行為。
(二)其他不正當手段。
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欺騙以外的其他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_項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商標審理及審查標準》規定:“這種情況是指有充分證據證明商標注冊人以欺騙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如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公共利益。對于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案件,應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及《商標法》其他相應規定進行審查判斷。下列情形屬于第:條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一)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個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且顯著性強的商標;
(二)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個商標,與他人的品牌、企業、社會團體、其他機構的名稱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
(3)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大量商標,明顯缺乏使用這些商標的真實意圖;
(四)其他可以認定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