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在使用商標時,會不經意間陷入一些誤區,導致商標專用權被撤銷。今天就來說說這些防“入坑”防不了的“陷阱”。如果你的商標有以下五種情況之一,請注意!
連續三年未使用
《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隨著商標意識的提高,近年來我國注冊商標數量一直保持高速增長趨勢,這使得注冊商標的資源日益稀缺。三年內未使用該商標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
商標惡意注冊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違反本規定重新申請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注冊成功的商標,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在惡意搶注的情況下,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可以隨時請求商標評審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不規范使用,隨意改變字體圖案。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過程中,擅自變更注冊商標、注冊人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中小企業最常犯的常識性錯誤,比如隨意更改商標的字體和設計。很多企業主觀上認為商標是我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從《商標法》的角度來看,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如果不規范使用商標,輕者會受到行政執法部門的處罰,造成商標專用權的喪失;重,一旦上述行為構成侵權,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隨意改變字體和圖案也不利于品牌建設和傳播。或者說,這么隨便用商標的企業,腦子里可能根本沒有“品牌”這個概念。
商標過期不續展。
《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再次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辦理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延長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注銷該注冊商標。
自核準注冊之日起,商標申請人享有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十年。十年期滿后,商標持有人未及時辦理續展手續的,該注冊商標將被撤銷。
成為一個普通的名字。
《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成為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
商標的重要作用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所以《商標法》規定申請注冊商標必須具有顯著性。如果一個注冊商標被頻繁用于描述某一特定商品,導致其逐漸成為通用名稱,那么該注冊商標的意義就會被大大削弱,從而面臨被撤銷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