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復審指的是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后被駁回時,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的申請。商標復審是一個程序性的問題,是由商標注冊人因不服商標局的審核結果而提出的,所以需要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供相應的商標復審材料。
我國商標局對于商標復審的情況做了如下的區分:1、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不服的復審;2、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注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復審;3、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注冊商標續展申請不服的申請;4、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復審;5、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不服的復審;6、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不當商標不服的復審。
商標復審時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1、商標駁回通知書或商標異議結案通知書
2、商標復審申請書;
3、商標明確的請求理由和事實依據,并附有關證據材料;
4、委托代理組織,并提交商標復審委托書;
5、注冊人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常見的商標復審主要有商標異議復審,商標駁回復審,撤銷商標注冊復審三種情況,
第一種,商標駁回復審: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種,商標異議復審: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種,撤銷注冊商標復審: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