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更說明
商標核準注冊之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注冊申請中的指定商品。
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不在變更之列,商標移轉的應當辦理轉讓手續。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移轉的,也應當辦理轉讓手續。
二、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有兩條途徑:
1、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
三、辦理商標變更需要提供的申請書件:
1、需要變更名義或者地址的,應當填寫《變更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名義/地址申請書》,如果商標注冊人或者申請人同時申請變更名義和地址,填寫一份申請書即可;
2、辦理變更手續的,每一件商標應填寫一份變更申請書,并加蓋申請人印章。
3、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除遞交申請書外,還要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身份證復印件。
4、申請變更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注冊人是企業的,應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部門的變更證明;注冊人是事業單位的,應當出具事業單位登記機關的變更證明;注冊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出具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的變更證明。證明上的變更前名義和變更后名義應當與申請書上變更前名義和申請人名稱相符。
5、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其申請人名義的變更,也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6、申請變更地址的,不需附送變更證明,但自然人跨國籍變更地址的情況除外。
7、自然人跨國籍變更地址的,申請時應提交其在現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
8、如果申請變更的商標是共有商標,還應提交以下書件:
1)申請變更共有商標代表人的,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的授權聲明。
2)申請變更共有商標共有人名義的,無論是變更所有的共有人名義還是變更部分共有人名義,或是變更共有商標代表人的,都應在申請書上填寫所有共有人的名稱。其中代表人的名稱和地址應寫在申請書的第一頁上,其他共有人名稱應寫在申請書的附頁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寫地址。
3)代表人名義、地址發生變更的,應將變更后的代表人名義、地址寫在申請書第一頁的申請人名稱、申請人地址欄目中,將變更前的代表人名義、地址寫在申請書第一頁的變更前名義、變更前地址欄目中,并應附送相應的變更名義證明。如果代表人的名義、地址沒有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義,則申請書第一頁上的變更前名義、變更前地址欄目不必填寫。
4)其他共有人名義發生變更的,應在申請書附頁的變更前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和變更后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中(以下簡稱變更前名義列表和變更后名義列表)分別填寫變更前共有人名稱和變更后共有人名稱,并附送相應的變更證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義沒有發生變更,也應將沒有變更的共有人名義分別填寫在申請書附頁的變更前名義列表和變更后名義列表中。
四、商標變更規費
標天下收取的商標變更費用為899元
五、注意事項
1、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
2、共有商標的變更申請核準后,變更證明僅發給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應申請補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