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
《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9年11月26日
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單位和個人依法舉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權利,規范舉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單位和個人通過信函、電話、傳真、網絡、走訪等方式,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的行為。
以前款形式舉報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稱為檢舉人;被告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稱為被告。
檢察官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稅收違法行為,是指涉嫌偷稅(逃稅)、偷稅、騙稅、虛開、偽造、變造發票等與偷稅有關的稅收違法行為。
第四條報告管理工作堅持依法合規、分類分級、屬地管理、嚴格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市(地、州、盟)以上稅務局稽查局應當設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稅務違法舉報中心負責受理稅務違法舉報,監督、指導和協調重要舉報的處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計劃單列市(地、盟)稅務局稽查局稅務違法舉報中心負責接收、受理、處理和管理稅務違法舉報;各級跨地區稽查局、縣稅務局應當指定行使稅收違法行為舉報中心職能的部門,負責受理稅收違法行為舉報,并按照規定的職責進行處理。
本辦法所稱舉報中心,是指前款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和指定行使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職能的部門。舉報中心應當在其上懸掛標志。
第六條稅務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中心的電話(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網絡舉報渠道,設置舉報接待場所和舉報箱。
同時,稅務機關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收稅務違法行為舉報。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公安、司法、紀檢監察、信訪等單位和惠州的聯系,做好舉報管理工作。
第八條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是檢舉人的自愿行為,檢舉人因檢舉發生的費用由本人承擔。
第九條檢察官在舉報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定;對其提供的舉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也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告知事項的接收和受理
第十條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檢舉人應當提供被控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住所)和稅收違法線索;盡可能提供被告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信息等相關證明材料。
鼓勵檢察官提供書面舉報材料。
第十一條舉報中心接收實名舉報時,應當準確登記實名舉報人信息。
檢察官以自己名義的實名舉報應當由本人提出;以單位名義進行的實名舉報,應當由單位工作人員提交。
多人共同實名舉報的,應當確定第一聯系人;如有不確定性,報告材料的第一簽字人為第一聯系人。
第十二條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到舉報電話后,應當按照下列類別轉發給有關部門:
(一)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要求的舉報事項,應當及時移送舉報中心;
(二)對已開具發票但未開具發票、未申報稅務登記等輕微稅收違法行為的舉報事項,直接移送主管稅務機關的相關業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其他舉報事項應當移送有權處理的單位或者部門。
稅務機關其他單位或者部門收到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要求的報告材料后,應當及時轉發至報告中心。
第十三條來訪實名舉報的,檢察官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通過郵件、網絡、傳真等方式實名舉報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需要電話實名舉報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檢舉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舉報。
舉報人未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舉報的,視為匿名舉報。
舉報中心可應來訪實名檢察官的要求出具回執;如果實名訪問報告是以幾個聯名的名義作出的,將向他們確定的第一個聯系人或第一個簽名人出具收據。
第十四條來訪舉報人應當到稅務機關設立的舉報人接待場所;如有多人提出同一報告事項,應推選代表,代表人數應少于3人。
第十五條接受來訪者的口頭報告時,應當準確記錄所報告的事項,提交檢察官閱讀或者宣讀確認。實名舉報,由檢舉人簽名或者蓋章;匿名舉報應當記錄在案。
接到電話匯報時,要認真接聽電話,問清楚問準,并做好記錄。
接到電話和來訪報告可以在通知檢察官后進行錄音或錄像。
當收到信函、傳真等書面形式的報告時,報告材料應保持完整,并及時登記和處理。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應當合理設置舉報接待場所。舉報接待場所應當與辦公區域適當分隔,配備必要的錄音錄像等監控設施,確保監控設施全面覆蓋接待場所并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舉報中心應當及時對收到的舉報事項進行審查,不得受理下列案件:
(一)無法確定被指控對象,或者無法提供稅收違法線索的;
(二)舉報事項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依法解決的;
(三)對已經再次核查的同一舉報事項不提供新的有效線索的。
除前款規定外,舉報中心應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受理舉報。
舉報中心可根據實名舉報人的要求,酌情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說明拒絕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舉報中心對本級收到的舉報事項進行篩選。舉報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以外的事項,移送有權處理的單位或者部門;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舉報事項,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移交相關舉報中心,由舉報中心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舉報中心應當定期了解移送相關舉報中心的舉報事項的受理情況,對未受理的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縣稅務局未設立稽查局受理的舉報事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報請上一級稅務局稽查局舉報中心統一處理。
各級跨地區稽查局受理的上報事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當報同級稅務局稽查局備案后處理。
第十九條對舉報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當事人應當本著有利于案件調查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報共同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協調或者決定。
第三章報告事項的處理
第二十條受理舉報事項后,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分類處理:
(一)舉報詳細、稅收違法線索清楚、證明材料充分的,稽查局應當立案檢查。
(二)舉報內容、線索明確但缺乏必要的證明材料,可能存在稅收違法行為,應當由稽查局調查核實的。發現稅收違法行為,立案檢查;如果沒有找到,就要檢查。
(3)舉報對象明確,但其他舉報事項不全、內容不清或線索不清的,可暫時存儲調查,待舉報人完成信息后再進行處理。
(4)已受理但未核查的上報事項,可以合并再次上報的事項。
(五)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以外的舉報事項,應當移送有權處理的單位或者部門。
第二十一條申報中心可以通過稅務機關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對下級稅務機關的申報事項進行監督和交辦。
第二十二條舉報中心應當自受理舉報事項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分類處理,特殊情況除外。
調查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中心移送的舉報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處理;案情復雜,不能在期限內辦結的,可以延期。
第二十三條稅務局稽查局應當認真審查被監督案件的處理結果。事實不清、處理不當的,通知承辦機構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并依法處理。
第四章報告事項管理
第二十四條舉報中心應當對舉報材料進行嚴格管理,對控告人、被控告人的主要內容、辦理情況和基本情況進行逐一登記。
第二十五條收到的舉報材料原則上不予退回。不可接受的舉報材料、已登記舉報事項的基本信息以及不予受理的理由,經本級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銷毀。
第二十六條暫予調查的舉報材料,自受理之日起兩年內未收到有價值的補充材料的,可以銷毀。
第二十七條被監督案件的舉報材料應當進行專項管理,被監督案件材料的移送、舉報等具體事項應當按照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報告材料的保管和整理,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舉報中心應當每年對舉報案件及相關事項的數量、類別、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形成年度分析報告,并按要求報送。
第五章檢察官的答復和獎勵
第三十條實名檢舉人可以要求對舉報事項的處理和調查結果作出答復。
實名檢舉人要求答復處理情況時,應當配合核實身份;回復調查結果時,應出示報案時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
舉報中心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實名舉報人進行口頭或書面回復。
第三十一條實名舉報事項的處理,由作出處理行為的稅務機關舉報中心負責答復。
舉報事項被監督、交辦、報送或者移送的,應當告知目的地;如果是臨時檢查,應建議檢察官補充信息。
第三十二條實名舉報事項的調查結果,由負責調查的稅務機關舉報中心負責答復。
實名檢舉人要求對舉報事項的調查結果進行答復的,舉報事項經核對后,舉報中心可以將與舉報線索相關的調查結果簡要告知檢舉人,但不得向檢舉人告知舉報線索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的調查情況,也不得提供執法文書和相關案件信息。
第三十三條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到舉報事項后,經舉報人要求,可告知舉報人受理舉報中心或相關業務部門的反饋意見,并轉發至舉報中心或相關業務部門。
第三十四條舉報事項經核實屬實,為國家挽回或者減少損失的,對實名舉報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獎勵。
第六章權利保護
第三十五條檢舉人不愿意提供個人信息或者公開檢舉其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尊重并予以保密。
第三十六條稅務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保護檢舉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與舉報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檢舉人、控告人應當回避。
檢察官有正當理由,有證據證明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或者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回避。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保密規定:
(一)對舉報事項的受理、登記、辦理、調查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嚴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對舉報材料不得私自復制、復制、暫扣、銷毀;
(二)嚴禁泄露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等。,嚴禁向被告人和與案件調查無關的人透露舉報情況;
(三)在調查核實情況、立案審查時,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出示檢舉信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控告人的相關信息,不得以手寫方式對匿名控告信和材料進行鑒定;
(四)公開舉報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不得泄露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等。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向被告人或者與案件調查無關的人提供檢舉材料或者有關情況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根據情節和后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舉報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調離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涉及法律、法規的,應當按照規定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檢舉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檢舉人進行勸阻、批評教育;如果勸阻、批評教育無效,可以聯系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所稱舉報事項調查,是指對舉報案件的結論性文件生效,或者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后未發現稅收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抖愂者`法行為舉報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發布)同時廢止。
口譯
解讀《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管理辦法》
《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辦法》有關內容解釋如下:
一、修訂背景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稅務領域“精簡機構、下放權力、強化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完善稅務稽查體系,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重點修訂內容
(1)增加便利舉報人的措施?!掇k法》規定,檢察官可以通過信函、電話、傳真、網絡、來訪等方式舉報。,并由承擔舉報中心職能的各級跨地區稽查局和縣稅務局的部門進行舉報,并明確12366納稅服務熱線受理電話舉報的職責。
(2)加強約束納稅人的規定?!掇k法》進一步明確了報告管理工作流程,提出了報告事項時限,同時規范了報告和答復工作,對答復主體、內容、流程和權責等作出了具體要求。
(3)適應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需要,增加具體措施,推動稅務機關報表管理工作“一體化”。針對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及審計改革后機構設置的變化,《辦法》明確各級跨地區稽查局、縣稅務局應指定部門行使舉報中心職能,規定跨地區稽查局受理舉報事項的處置要求,明確糾紛處置程序。
三.《辦法》的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