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6號
為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推動外貿模式創新,切實配合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 現就跨境電子商務綜合實驗區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企業”)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綜合試驗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嘗試驗證企業所得稅征收辦法:
(一)在綜合試驗區注冊,并在跨境電子商務網上綜合服務平臺、注冊地注冊出口貨物的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二)出口貨物在綜合試驗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報關手續;
(三)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購貨憑證,享受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的。
二.綜合試驗區內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應當準確計算總收入,采用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4%確定。
三、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完成綜合試驗區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認定工作。
4.經綜合試驗區核準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收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以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5.本公告所稱綜合試驗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本公告所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是指在跨境電子商務中自建銷售平臺或者使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6.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0月26日
口譯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在閱讀如下:
一、相關背景
2018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 對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合試驗區”)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企業”)未取得有效購貨憑證,全部符合規定條件的貨物,為支持新型跨境電子商務發展,促進外貿模式創新,配合“免免門票稅”政策的實施,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出臺更加便利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 為此,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進一步明確跨境電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促進跨境電商企業更好地開展出口業務。
二、主要內容
《公告》從核定征收范圍、條件、方式、程序、優惠政策等方面規定了綜合試驗區跨境電商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相關事項,旨在為綜合試驗區跨境電商企業提供更加便捷的操作方式。
(一)核定征收范圍
為配合“免票免稅”政策的實施,跨境電商企業是指符合財稅〔2018〕103號文件要求的企業,即在跨境電子商務中自建銷售平臺或使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電商出口的企業。
(二)核定征收條件
跨境電商企業通過商務平臺出口商品,是近年來發展起來的一種新業態。為鼓勵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稅〔2018〕103號文件。跨境電商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試行“免票免稅”政策。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企業,可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核定征收方式
由于跨境電商企業可以準確計算其收入,為了簡化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操作,綜合試驗區內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統一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的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考慮到跨境電商企業出口貨物的采購和銷售主要通過電商平臺進行,不同地區差異較小,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出口業務發展, 綜合試驗區核定征收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稅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執行
(四)核定征收程序
綜合試驗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和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核銷和征收相關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完成對綜合試驗區內跨境電商企業的核查、征收和鑒定,跨境電商企業應當按時申報納稅。
(5)優惠政策
綜合試驗區內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可主要享受以下兩類優惠政策:
一是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上述規定如有變更,以本規定為準。
二、取得的收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以享受相關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三.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