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LPF概覽
2.新加坡VCC概覽
3.開曼ELP與對香港LPF、新加坡VCC基金對比
1.香港LPF概覽
2020年8月31日開始,中國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條例》正式實施,這意味著香港私募基金行業正式踏入“新時代”,新條例的實施,為基金經理們提供多了一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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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如此,香港LPF畢竟屬于新的基金架構,與其他主流基金設立地的架構進行對比,其概念、稅收及優劣勢區別在哪有必要進一步厘清,為此瑞豐德永對其進行了歸納,供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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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香港LPF
2020年8月31日,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條例》(Limited Partnership Funds,?以下簡稱“LPF”)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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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LPF概覽
香港LPF實施合伙制,為非法人實體,須由GP對基金進行管理,而LP則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并享受相應的收益分配。
-?投資范圍無限制;
-?具有靈活的出資和利潤分配;
-?合伙人可自由制定合同條款;
-?有限合伙人身份具有保密性;
-?簡便的注銷和解散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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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LPF的推出,為私募基金行業勾勒出一個充滿吸引力、簡單的的在岸私募基金架構,LPF有資格成為香港稅收居民,這鼓勵了更多基金經理考慮基金在香港成立和營運、重新調配其在離岸管轄區的現有基金回香港(經濟實質合規整合至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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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LPF的稅收優惠
1.?利得稅(profit tax)
與在香港運營的其他基金類似的是,滿足了《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20AM條的“基金”定義,并且符合了特定豁免條件的有限合伙基金可以享受第112章附表16C規定的合格資產交易,以及從事合格交易的附屬交易的利得稅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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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本增值稅(capital gains tax)
香港不征收資本增值稅,所以有限合伙基金或其合伙人也無需在香港繳納資本增值稅。
3.?印花稅(stamp duty)
LPF的權益不屬于“香港證券”,因此,針對LPF權益出資、轉移或撤回不征收香港印花稅。
2.新加坡VCC概覽
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會計與公司監管局(ACRA)共同推出了可變資本公司(VariableCapital Company,以下簡稱“VCC”)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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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VCC概覽
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會計與公司監管局(ACRA)共同推出了可變資本公司(VCC)框架。
-?在法律意義上,VCC是新加坡的法人實體單位;
- VCC只能用于集體投資計劃(CIS);
- VCC可以設置為獨立實體,也可以設置為具有多個子基金的傘型實體;
-?接受境外公司型基金“遷入”新加坡成為VCC;
-?份額可以根據其基金凈值進行自由申購或贖回;
-?還可在美國稅務系統進行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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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新加坡已經有了一些頗具吸引力的商業計劃,但VCC填補了之前基金管理領域的一個重要空白,其主要特點是使原本的嚴格資本維護結構得到一些松綁,并增加了它的靈活性。
這種新的投資工具被許多專業人士和行業領袖稱為“游戲規則的改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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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VCC稅務優惠
1.?基金稅收優惠
滿足一定的條件下,可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第134章)第13R條(境內基金免稅計劃)和13X條(加強級基金免稅計劃)規定的獲得一定程度的免稅額。
2.?管理人稅收優惠
原則上,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7%,但根據“金融行業激勵”(FinancialSector Incentive,FSI)計劃,但滿足一定的主要條件及取得MAS批準的前提下,可以適用10%的優惠稅率。
3.「VCC激勵計劃」
為了進一步鼓勵業界在新加坡采用VCC框架,MAS還啟動了“可變資本公司激勵計劃”。
VCC基金向新加坡本地服務提供商支付的注冊、法律、基金行政等服務費用最高可報銷70%。該激勵計劃將持續3年(2020.1.15已生效),每個VCC最高補助15萬新元,每位基金經理最多可為3個VCC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