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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內容是什么
2020-11-04 17:50:42
1.一人公司章程范本
2.簡單物流公司公司章程
3.公司章程的內容是什么

1.一人公司章程范本

  違背公司法,不存在一人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章程

  (參考文本)

  第一章總則

  公司章程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人、法人)一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公司章程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公司章程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屬許可經營項目的,需向有關部門報經審批。)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

  公司章程出資時間和方式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香港警務處處長是誰?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股東姓名(名稱)

  ()股東繳納的出資額:

  公司章程()股東出資時間:

  ()股東出資方式:

  1、貨幣:萬元,占%(注:股東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章程2、非貨幣:萬元,占%(注: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公司章程()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公司章程()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公司章程()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修改公司章程;

  ()其他職權。(注:由股東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自定)

  公司章程第九條股東是公司的董事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長或者經理擔任。

  第十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公司章程()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公司章程()董事長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定)

  第十一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建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公司章程公司工會應認真履行工會職責,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十二條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本公司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公司章程第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并出具報告。

  第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第十五條公司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應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

  公司章程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解散;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章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十七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制作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后,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章程第八章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公司章程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一式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2.簡單物流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共同出資,設立北 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住 所:

  公司章程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工商局核定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章程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章程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公司章程兩位股東應于 年 月 日出資。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公司章程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公司章程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成員;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公司章程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公司章程9、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2、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公司章程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香港保安局和警務處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公司章程視同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金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章程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式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公司章程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相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公司章程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公司章程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果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公司章程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第十七條 因本公司規模較小,不設立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公司章程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公司章程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擬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公司章程7、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9、聘用公司財務負責人;

  公司章程10、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l、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股東會任免;

  公司章程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名,由股東會聘用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公司章程3、擬定公司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公司章程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和罷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公司章程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或經理執行公司財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公司章程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公司章程2、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3、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裁決和處置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21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到期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公司章程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公司章程6、宣告破產。

  第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章程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會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登記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3.公司章程的內容是什么

  有限公司章程

  為適應市場要求,增強企業競爭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香港警務處的編制?由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公司章程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章程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45日后,公司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章程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公司章程以實物出資的應于公司成立前辦理過戶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六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公司章程(1)決定動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公司章程(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公司章程(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公司章程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公司章程第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公司章程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一條 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由 擔任,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權。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公司章程(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公司章程(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公司章程(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公司章程(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公司章程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 擔任,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公司章程(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公司章程(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公司章程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 擔任,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公司章程(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公司章程(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公司章程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經理: 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公司章程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二月二十日前送交各股東。

  公司章程第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公司章程第二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股東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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