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設立外企代表處
3.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的區別是什么
我想知道外企代表處的職能和權限,它和分公司有什么不同,還有就是有了代表處是否還需要代理商或者戰略合作伙伴呢?
外企代表處的職能說白了就是業務聯絡處,是不能開展經營活動的。分公司是可以開展經營活動的,只是主要稅款要交到總公司所在地,而且一些審批手續及業務活動是受總公司限制的,很多重要材料需要總公司蓋章。至于代理商和合作伙伴,那是具體經營問題,總之代表處是代替不了的,但代表處可聯絡代理商或合作伙伴,或者也可以說是代理商和合作伙伴的上一級部門。
注冊代表處所需文件:
1. 外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信(原件) ;
2. 外企的銀行資金證明(原件) ;
3. 首席代表的任命書(原件) ;
4.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駐代表的簡歷、護照的復印件和照片;
5. 租用辦公室的租約 (涉外樓宇);
6、設立登記表;
7. 公司開業證明及認證書原件;
8.外國企業情況介紹。
提交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都要原件和中文的譯文和翻譯人員的身分證明。
分公司是指已經在中國大陸地區設立了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有2種形態:獨立核算的和非獨立核算的。(雖然說起來有2種不同的形態,但實際拿到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都是一樣的。只是在申請稅務的過程中,填寫的表格內容不一樣而已。)
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財務是可以獨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對獨立;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財務是不獨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計入母公司帳目。
代表處:“XXXXX代表處”只有在一種地方會出現這樣的稱謂,那就是外商在大陸直接投資設立的代表處,比如“美國阿而賽熱能東莞代表處”。內資公司是不能設立代表處的——至少從工商的角度而言,不可以設立。
辦事處是一種老的說法。從2006年新公司法實施以后,工商局取消了這樣的說法,不再辦理。
稅收(發票)方面:
分公司:可以購買當地發票,可以簽合同,可以在當地交稅。可以獨立或非獨立核算。
代表處:不可以買發票,不可以簽合同,所有的開銷必須來自國外母公司匯款。
辦事處:已經取消,無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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