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注冊資本制的施行,一方面激發了大眾的創業激情;另一方面也出現了公司實際運營與所認繳的出資并不匹配的現象,并繼而采取“任性減資”的方式。在這過程中,“減資程序是否合法”成為了當中最為核心的問題。
一旦企業被定義成抽逃出資,那么企業真的是百口莫辯了,到時候,企業的形象更糟糕了,而且,就算是企業拿出資金了,營業執照上沒有改變,企業需要承擔的責任并沒有減少,因此減資是需要申請的。
減資與抽逃出資是存在區別的:減資是股東之間達成合意并通過法定程序減少公司的注冊資本;而抽逃出資則是部分股東在未與其他股東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通過非法的途徑減少公司資本的行為。但公司未對已知債權人進行減資通知時,該情形與股東違法抽逃出資的實質以及對債權人利益的影響,在本質上確實并無太多異同。
還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業未按規定對減資事宜進行決議的,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故即使公司修改章程再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減資成功并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依然可以宣告該決議無效,責令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公司減資并不是企業想減少就減少的,還需要登報公示,還需要讓所有的債權人知曉,公司減資后,企業以前的債務需要協商解決,并不是說隨著減資而消失的,這一點企業也要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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