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未付款項,何種情況下計征企業所得稅?
2021-11-23 09:06:36
1.視同銷售存在稅務處理問題的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否應當確認視同銷售的銷售收入?情況一:A公司生產餅干,向企業員工發放公司生產的餅干100盒。 餅干每盒成本70元,市場零售價每盒100元。 如果適用《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確認、銷售成本結轉及相關稅費的會計處理與企業正常商品銷售的會計處理相同。同時,員工薪酬金額根據產品公允價值及相關稅費確定,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情況二:B公司從A公司購買了100盒餅干,分發給員工。餅干的價格是每盒100元。 企業向員工提供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的,會計處理不確認視同銷售。但根據會計準則,職工薪酬的金額應當根據貨物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因此,乙公司應按產品公允價值1萬元確認管理費用為員工福利費用。 情況三:C公司從事興趣班教育,每班收500元。 為了達到推廣目的,C公司為10位潛在客戶提供了免費試聽課。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0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資產權屬變更或勞務用于廣告業務推廣時,以公允價值作為銷售額 如何扣除相關費用?案例一:在稅務處理上,A公司應分為兩種行為:一是按照產品公允價值1萬元確認收入,成本結轉至7000元;二是按照產品公允價值,1萬元作為員工福利費。 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一致,無需納稅調整。 案例二:稅務處理中,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應按餅干公允價值1萬同時增加,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存在差異。 案例三:丙公司在稅務處理時應視為提供勞務,按照公允價格5000確認收入為提供勞務;二是確認推廣費5000。 二、企業的未繳項目,在什么情況下應計入企業所得稅的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償還的應付款,應當計入其他收入。 對于什么是“真的無力支付”,稅務文件沒有明確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企業作為一方,對債權人的實際情況有較好的了解,可以由企業判斷其應付款項是否確實無法支付。 同時,稅務機關有確鑿證據證明債權因債權人(自然人)消失或死亡、債權人(法人)注銷或破產等原因而消滅的。,東莞公司注冊稅務機關可以判斷債務人確實無法支付。 對于這部分未支付的應付款,應當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 三.增值稅抵扣的稅務處理2021年至2021年,規定行業納稅人可在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基礎上加征一定比例(10%或15%)抵減應納稅額。 根據財政部《關于:適用:有關問題的解釋》,生產、生活服務納稅人取得資產或者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條例》(財稅〔2021〕22號)的有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付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應納稅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增值稅抵扣產生的其他收入是否免稅?增值稅加計扣除形成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應計入企業總收入。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增值稅的加計扣除所產生的收入既然不屬于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就應當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入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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