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公司設立時,目前來看,股東普遍喜歡采用認繳方式出資。但是,公司準備解散時,如果股東有尚未繳納的出資,此時還需要補繳嗎?理論上應當然需要繳納,實務中把這種情況稱之為資本加速到期。法律要件:目前,股東一般喜歡在公司成立時以認繳出資的方式出資。但是在公司即將解散的時候,如果股東有未繳的出資,此時還需要補繳嗎?理論上是需要支付的,但實際上這種情況叫做資本加速到期。
股東的未繳出資是公司的負債。公司解散后,將涉及清算。如果公司沒有對外負債,股東會自愿協商,是否支付取決于協商結果。但當公司存在對外債務時,未繳出資涉及債權人利益,需要將出資款支付到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未繳的出資視為清算財產。股東的未繳出資有兩種:1。到期未付的出資額。即出資時間已到,股東違約未履行出資義務;二是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尚未到期的出資,以及注冊資本認繳制度,這種情況比較常見。一般公司股東認購注冊資本需要很長時間。
公司解散時,尚未到期的未繳及認繳的出資屬于公司清算財產。清算時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對外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對公司成立時未繳納出資的股東和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連帶清償公司債務。
未到期的未繳及已認繳出資實質上是對公司的負債。公司解散時,欠款應退還給公司。公司解散時有對外債務,不足以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的,股東應當償還。未繳納出資的股東,在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為了更好地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點,筆者分享了一個相關的實際案例,并對案例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匯編。案例中的觀點僅供學習交流!
案例簡介
原告秦某宇訴稱,2014年12月24日,周某建因業務周轉急需用錢,向秦某宇借款5萬元,約定付款期限為一個月,約定利率為每月3%,2015年5月28日歸還3萬元。2015年4月24日,他又向秦某宇借款10萬元,約定利率為每月3%。2015年7月24日,周在借款協議上加蓋公章作為擔保。但經查,某貿易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在工商局被注銷。王默玲為公司大股東,劉某梅為公司第二股東。公司章程及股東會一致同意兩位股東的出資時間為2033年。
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未經法定清算程序注銷公司登記,未履行出資義務的,由股東對公司經營產生的責任承擔責任。秦某玉多次聯系周詢問無果。上述事實有周出具的借據及協議為證。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秦某宇向你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周償還借款12萬元,王默玲、劉默梅對借款1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判斷要點
經審理,法院認為,周某建先后兩次向秦某宇借款共計15萬元,其已償還3萬元。事實上,他尚欠秦某宇剩余借款12萬元,故法院支持秦某宇主張周某建應歸還借款12萬元的主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規定,某貿易公司為周某建向秦某宇借款提供連帶擔保,但該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注銷,其股東未實際出資,應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法院支持秦某玉主張周某健、王默玲、劉默梅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
判斷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周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建成并返還秦某宇借款12萬元;王某玲、劉某梅對上述第一項判決義務中的借款1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劉某梅、王某玲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周要求賠償。
律師的評論
本案中,被告周向原告秦某宇借款,由某貿易公司擔保。公司的兩位股東為王默玲、劉默梅,均認繳出資,截止時間為2034年。然而,在周向一家貿易公司提供擔保后,該公司隨后被注銷。
由于股東劉默梅為全部認繳出資,公司注銷時,需要將所認繳的出資加速到期,將未繳的出資繳入公司,待清算結束后進行注銷。公司對外發生債務時(即為周提供擔保10萬元),不經清算即予注銷,違反法定程序,需在未繳出資額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實踐中,很多人認為如果公司負債,取消公司就可以了。其實這樣想是很危險的。公司注銷,但股東需要對公司未清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使股東有限責任不復存在,股東需要在一定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甚至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公司注銷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程序,否則公司將被注銷,債務仍將存在,但只會轉移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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