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資屬于“工資”臨時工的工資是“工資”
還是“勞動報酬”?
(1)如果按月正常發放工資,選擇“是否員工”為“是”,填寫正常工資報表;
(2)未支付月薪或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是否員工”選擇“否”,填寫勞動報酬報告。這是工資薪金收入和勞動報酬收入主要區別。在這種情況下,臨時工的所謂“工資”實際上屬于勞動報酬,個人所得稅應按“勞動報酬所得”代扣代繳。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動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視同“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計算個人所得稅。
相關問題:支付臨時工工資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答:毫無疑問。
個人所得稅實行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意外收入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因此,上述款項支付給個人的,應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對臨時工工資實踐的認識
(一)臨時工資也是“工資”
政策依據:臨時工工資計入工資薪金。
(2)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或者單位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從業人員為自己的單位或者用人單位提供勞務獲取工資,屬于非經營性活動,不屬于“有償提供勞務或者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
相關問題:記錄員工稅前工資應使用哪些原始憑證?
包括工資分配方案、工資報表(工資表)、銀行單據、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社保機構蓋章的社會保險清單等。
在稅務會計中,員工工資、獎金是否納入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必要條件之一。
臨時工工資處理
員工是指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包括全職、兼職、臨時工,以及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聘任的人員。
具體來說,員工包括所有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被企業正式聘任的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被企業正式聘任但為企業提供的服務與員工提供的服務相似的人員。
因此,臨時工的工資應該像正式員工一樣納入員工薪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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