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業:各出口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以下簡稱《公告46號》),根據第十條規定,出口企業申請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為一類的,應當提交《生產型出口企業生產能力報告》(僅限生產企業, 格式見附件1)和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確定當月向國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建設報告。
目前,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根據46號公告要求,再次對出口退(免)稅企業進行分類評估,如出口企業擬申請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估為I類,請于2016年8月26日前向主管退稅機關報送《生產性出口企業生產能力報告》(僅限生產性企業)和《出口退(免)稅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建設報告》。
我特此通知你。
深圳代表處
2016年8月4日
附件1:生產型出口企業生產能力報告
附件2:出口退(免)稅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建設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