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是“美菱”系列商標的專用權人,“美菱”商標于1997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評定為馳名商標。美菱股份公司在冷風扇、取暖器、電暖氣等產品上獲得了該系列商標專用權。2021年5月,惠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對惠陽市一家電器公司位于惠陽市附海工業區的倉庫進行了執法檢查,在現場發現標有“美菱”商標及“增城美菱環保設備技術有限公司”的待售冷風扇、電暖器產品約6000余臺,價值達200萬元。而該批冷風扇、電暖器產品是由一家環保公司委托惠陽這家公司加工生產的。美菱股份公司認為,環保公司未經授權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侵權產品上標注美菱商標,嚴重侵犯了美菱股份公司的商標專用權。遂訴請法院判令環保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承擔合理支出。增城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是“美菱”系列商標的獨家擁有者,1997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評定為馳名商標。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該系列商標在冷卻風扇、加熱器、電暖器等產品中的獨家使用權。2021年5月,惠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對位于惠陽市福海工業區的惠陽市某電器公司倉庫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銷售標有“美菱”商標和“增城美菱環保設備科技有限公司”的冷卻風扇、電暖器約6000臺,價值200萬元。這批冷卻風扇和電加熱器產品是由某環保公司委托惠陽公司加工生產的。美菱股份認為,環保公司在其擅自生產、銷售的侵權產品上標注美菱商標,嚴重侵犯了美菱股份的商標專用權。我向法院上訴,要求判令環保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承擔合理費用。
辛平惠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為涉案美菱商標所有人。雖然與環保公司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協議》,但協議中約定的環保公司許可的產品范圍僅限于加濕器、除濕器等。,不包括空風扇(冷卻風扇)和電加熱器。因此,環保公司在未經美菱股份許可的情況下,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極易導致混淆銷售,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一審宣判后,環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美菱股份與環保公司的協議,環保公司允許的產品范圍不包括空風扇(冷卻風扇)和電加熱器,僅包括協議約定的商品,即加濕器。但是加濕器和冷卻風扇的主要功能、用途和吸引消費者群體是不同的。因此,環保公司未經許可在冷卻風扇、電暖器上使用涉案的美菱商標,構成商標侵權;而且,本案涉及的行為在2021年仍然存在,屬于持續侵權。因此未過訴訟時效,環保公司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的評論
商標的生命在于它的使用。權利人在注冊商標核定范圍內不自行生產涉案商品時,被訴侵權人的商標侵權行為是否成立?在司法和行政雙軌制的保護模式下,權利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選擇維權方式?
一、商標侵權是否構成
如何定性環保公司超出許可協議產品范圍使用涉案商標的行為,眾說紛紜。深圳鹽田區的個體戶可以注冊公司嗎?該觀點認為,商標最基本的功能是區分商品的不同來源,讓消費者節約成本,“識別品牌購物”,避免混淆。美菱股份沒有生產美菱空風機和電暖器。即使環保公司使用美菱商標生產、銷售涉案產品,也不可能影響美菱股份冰箱、洗衣機的銷售業績,美菱股份并未遭受任何實際損失,因此無需賠償。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僅僅因為美菱股份沒有生產美菱空風機和電暖器,并不意味著以后就不生產了。如果美菱股份有意拓展相應的市場領域,可能會與環保公司的產品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法官認為,上述環保公司的使用行為占用了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空的房間來開拓未來市場,也損害了注冊商標的基本功能。在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前提下,也可能淡化商品的意義。因此,環保公司的抗辯理由在法律上是沒有根據的,不應采納。
二、默示許可的是非
通常,沉默沒有法律意義。例如,商標所有人未向被控侵權人主張商標權,不能視為所有人默許被控侵權人使用其商標。但是,當事人事先有約定或者有直接法律規定的,可以構成相應的意思表示。法官認為,美菱股份的“沉默”并未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為默示許可,雙方也沒有相應的合同約定、合理的交易慣例等因素。而且,環保公司無法證明美菱股份有意允許其超出協議約定的商品范圍使用涉案商標,應承擔未能提供證據的相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