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說90%的企業投資人都不知道,將公司的營業收入轉入個人賬戶的法律風險,下面通過小案例來分析將企業營業收入轉入個人賬戶所面臨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法律風險:可以說,90%的企業投資者不知道將公司營業收入轉入個人賬戶的法律風險。下面是一些小案例來分析公司營業收入轉入個人賬戶所面臨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
情況
甲公司股東乙直接將公司營業收入1000萬元轉入其個人賬戶,但未將公司營業收入轉入其賬戶。A公司在財務處理中仍正常核算收入1000萬元,并及時申報納稅。對甲公司股東乙行為的法律分析如下:
一、稅法中的責任
按照常理來說,如果股東B不是為了避稅(這里的分析沒有考慮到股東B對現金的要求和轉讓公司財產的目的),那么就沒有必要將原本歸屬于公司A的1000萬元營業收入直接轉入個人賬戶,而不經過公司的基本存款賬戶,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1)支付1000萬元需繳納增值稅130萬元,企業正常登記發票,繳納增值稅無風險。
(2)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方面,也要繳納1000萬元。不考慮成本因素,1000萬元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1000萬* 25% = 250萬元。如果A公司正常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不存在風險。
(3)股東將本應存入公司賬戶的資金轉入其個人賬戶的,根據我國稅法規定,該行為視為對個人股東的分紅。個人股東應繳納20%的個人分紅所得稅,股東B的個人分紅所得稅為200萬元。因為股東B直接將本應劃入公司賬戶的資金劃入個人賬戶,這意味著股東沒有繳納個人分紅所得稅。偷稅200萬元是重大犯罪。
(4)對公司年報公示的影響(此前為企業年檢)。原本公司有1000萬元現金流入,但股東將本應記入公司賬戶的資金轉到個人名下,直接導致公司現金短缺1000萬元,對年報的公示會產生重大影響。
二.刑法中的責任
(1)職務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財物的行為。1000萬元的營業收入原屬于公司貨幣資金,但在會計上屬于公司資產。
公司股東B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占公司貨幣資金1000萬元,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因為1000萬的巨款,是一個嚴重的職業。
(二)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仍未償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活動,或者從事非法活動的行為。
股東B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1000萬元貨款作他用,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因為1000萬元的數額較大,屬于嚴重挪用資金。
三.民事責任
(1)營業收入1000萬元屬于公司資產。如果企業的組織形式是個人獨資企業,直接的后果可能是企業與個人財產的混淆。當需要承擔外部責任時,可能導致無限連帶責任,帶來重大法律風險。如果企業的組織形式是公司,拿走1000萬元的股東需要向公司返還1000萬元,并在1000萬元以內承擔責任。
(2)客戶直接向股東B賬戶轉賬1000萬元,未經過公司基本賬號,說明客戶未與公司結清債權債務。從民法角度看,客戶向股東乙一轉賬,但公司與客戶之間的1000萬元債權債務仍然存在,對客戶構成較大的法律風險。因此,客戶不通過公司基本賬號撥打個人賬戶是有風險的,客戶采用這種方式的可能性較小。
四.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1.《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結算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5萬元以上的,應當向其銀行提供以下支付依據:
(一)工資代理協議和受款人名單。
(2)獲獎證書。
(3)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支付給個人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彩票發行或承銷部門向自然人支付或退款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6)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稅務征收管理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產品和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貨幣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的款項需要納稅的,扣繳稅款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根據這一條款,如果公司將資金轉入個人賬戶,也就是公轉私,如果轉賬金額達到一定數額,應向銀行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1000萬元很難轉讓給股東b,如果轉讓金額低于5萬元,可以直接轉讓給個人。但是,1000萬的金額很難操作。
2.第四十二條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的,銀行應當按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認真審核支付依據或者收款依據原件,并留存復印件,按照會計檔案保存。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不予辦理。
第六十二條銀行對公司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信息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予以撤銷。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經核實的信息變化,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
銀行應監督儲戶使用銀行結算賬戶,對儲戶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第六十七條銀行在使用銀行結算賬戶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開戶申請材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允許開立預算單位基本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項存款賬戶的。
(二)開立或撤銷公司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上登記、簽字或通知相關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的。
(4)辦理儲蓄賬戶轉賬結算。
(五)違規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者處理現金存款。
(6)逾期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開戶、變更、注銷等信息。
銀行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責任監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基本賬戶的審批。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銀行會對公司的賬號進行監管,防止公司表外賬戶的存在。如果公司違規向其他國家轉賬,將面臨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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