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部決策程序
1.召開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對公司分立作出決議,制定分立方案和分立協議(草案)。
2.召開股東大會。將董事會分立議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表決按照公司特別議事規則進行。
(二)起草分立計劃或分立協議
分立方案由分立后的公司董事會制定并通過,并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
分立協議是被分立公司的董事會與對方公司通過協商制定的法律文件,并在其決議通過后提交各自的股東大會批準。
(三)分割財產
分立事項經批準后,被分立的企業應當組織人員進行財產分割,并需要編制新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向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異議的,應當按照規定作出相應安排。
(五)辦理公司分立審批與登記手續
1、審批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分立的,需經外商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對于上市公司,需要證監會的批準;而對于國有企業,則需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
2、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分立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涉及解散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涉及新公司設立的,應當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