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以開展公司業務為由向他人借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后需要償還債務嗎?馮要求房地產公司用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具的《借條》償還借款。房地產公司以《借條》是馮與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黃惡意串通謀取非法利益偽造的為由,拒絕償還債務。近日,江門中院經審理對該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房地產公司向馮償還債務。
公司前法人代表借款150萬后變更法人代表否認債務
2009年,馮經人介紹認識了某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后黃于2010年以房地產公司招商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分兩次向馮借款120萬元,并出具借條。2011年4月,該房地產公司再次向馮借款30萬元,該公司重新向馮出具借條。33,360,010-30,000陳述公司現向馮借款150萬元,用于公司招商開發費用,以公司土地項目作擔保。還款期到期后,房地產公司未按合同約定還清貸款。馮催收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地產公司償還債務150萬元。
房地產公司認為,馮與房地產公司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督钘l》是馮與黃為牟取非法利益惡意串通偽造的。黃沒有把錢交給房地產公司備案。馮提供的蓋有房產公司印章的《借條》,只是黃濫用持有房產公司印章的便利所為,公司已于2013年變更。故黃某應負責還款。
借款關系是否受法人變更影響?
江門中院經審理認為,《借條》是證明雙方約定借款且借款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借條》蓋有房地產公司的印章,其內容也明確寫明,因項目開發需要資金,房地產公司向馮借款。黃只是作為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借款人簽字確認,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債務償還。至于貸款是否打入房地產公司賬戶,這是公司內部管理問題。房地產公司否認涉案《借條》的真實性,辯稱馮并未實際向其支付借款。但直到判決前,房地產公司仍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主張,也無法對其未能實際收到貸款、未收回《借條》做出合理解釋。故房地產公司應向馮償還債務150萬。
法官說法: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發生的債務仍需承擔。
以公司名義貸款屬于公司債務。法人、公司名稱等信息變更不影響公司債務,與個人無直接關系,但公司仍承擔還款責任。房地產公司在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借款,原法定代表人的債務應由公司承擔。故判決房地產公司向馮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