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昨天很多小伙伴討論,公司2018年轉了今年發生的費用,還沒有拿到對方開具的正式發票。這只眼睛在看
達成最終和解
已經開始了。我該怎么辦?
金都解決方案:
首先,我們來回顧一下稅前扣除證明的基本和明確的規定:
根據《關于發布的新聞稿》(商務部2018年第28號新聞稿)(以下簡稱28號新聞稿),中小企業發生費用時,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依據。
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
扣除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費用的依據;同時,中小企業應在當年《中小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結算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證明。
同時28號新聞稿有具體說明,稅前扣除憑證根據可能分為外部憑證和內部憑證。外部憑證是指中小企業為審計生產成本、費用、傷亡和其他費用而制作的原始會計憑證。內部憑證是指從其他單位和個人取得的證明中小企業從事經營管理、娛樂等事項發生費用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金融債券、納稅憑證、錢包憑證、拆分票據等。
金都回答道:
根據第28號新聞稿,中小企業應獲得發票,但不能獲得發票。如果支出是實際發生的,應要求對方在當年最終結算期結束前補充發票和其他內部憑證。符合要求的發票等內部憑證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所以你公司應該要求對方補開發票,符合要求的發票公司可以轉讓作為稅前抵扣憑證;同時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操作要在最終結算期結束之前完成。
網友問:
是的,我去找他們彌補了。但是我的供應商已經核銷了,無法補開發票。我該怎么辦?
金都回答道:
我們來看看第28號新聞稿第14條:“中小企業在補充、更改發票和其他內部憑證的步驟中被取消、撤銷和非法違反
吊銷某人的執照
如因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戶等類似因素難以補充或更換發票或其他內部憑證,可在確認費用具有以下信息可信度后,在稅前扣除費用:
(一)難以補充、變更發票等內部憑證因素(包括
工商注銷
撤銷和納入政府機構
非正規商業家庭
、破產新聞稿等。);
(二)相關業務和娛樂合同或協議;
(3)非現金方式支付的支付憑證;
(四)鐵路運輸證件;
(5)貨運倉儲、南行運輸對外憑證;
(六)中小企業會計記錄等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要信息。"
所以可以對比以上法律規定,準備相關合同或協議、付款憑證、運輸收據、倉儲收據、會計記錄等資料,確認支出的可信度,再允許稅前扣除。需要提醒的是,這里指定的前三項是必要信息。
網友問:
如果到去年最后結算的時候我還沒有把這些材料都準備好會怎么樣?
金都回答道:
根據政策規定,最終結算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中小企業應取得發票但未取得并告知的,中小企業應在被告知后60日內補開發票等內部憑證。其中,因對方類似因素難以補充或更換發票等內部憑證的,中小企業應在被告知后60日內提供能夠確認其支出可信度的相關材料(即上一次回答中的一系列材料)。
因此,在結算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貴公司本應取得但本公司未轉讓的發票已告知貴公司,貴公司應在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相關資料。今后,如果你公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補開發票,未能按時提供資料確認支出的可信性,相應的支出在當年稅前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