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或者決定注銷分公司的,應當自作出注銷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中小企業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自作出注銷決定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第60日在報紙上至少發布3份新聞稿;
3.償還分公司債務,向金融機構申請納稅證明;
4.填寫注銷登記申請表,提交登記文件和護照,按承諾周領取批準通知書。
注銷登記需提交的文件和護照:
1.分行注銷登記申請表;
2.股東會根據《勞動法》作出的解散決定;
3.股東會確定的清算審計機構;
4.在政府機構成立后60天內清算報紙上三份新聞稿的樣本;
5.金融機構出具的完稅證明;
6.開一家有牌照的中介公司需要什么條件?
相關知識:中華民族的公司注銷制度
(一)公司整體注銷后缺乏訴訟立法
按照中華民族《勞動法》的要求,公司經過解散、清算、注銷登記三個程序被撤銷,公司主體資格和各項基本權利責任被列為殺人。注銷并發布新聞稿后,公司停止營業。由于主體資格的缺失,被取消的公司失去了整個民政的號召力,也失去了與公司當事人共同帶動各種中介公司的專業知識和管理戰斗力。所以,如果公司也有注銷后留下的債權,因為原公司早就找不到了,就不能拿公司當事人去帶動,收回主權。
(二)公司注銷后的債權
一般來說,在公司清算程序中,所有負債都應該結清。清算后,公司剩余資本由大股東取得。但由于公司在整個清算過程中忽視或無法實現,清算后仍有未實現的債權是普遍現象,目前對這些債權的具體實現也沒有規定。按照當今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民法典的理論,公司慢慢結束的時候,所有的責任都應該歸類為殺人。但是,從資本所有權的角度來看,公司清算后未實現的債權,根據其優勢,也屬于公司的資本,最終屬于所有大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