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一.導言背景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特作此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我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確定為一個季度。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和非企業單位,下同),應當分別計算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商品,提供季度銷售額在9萬元以下(含,下同)的加工、修理、更換服務以及季度銷售額在9萬元以下的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可享受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微企業暫免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實行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差額前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享受增值稅免征政策。
原按季度納稅申報的營業稅納稅人已過渡為試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后,2016年7月,在2016年5月、6月申報的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銷售勞務、無形資產不超過6萬元,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增值稅優惠政策。我市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更換服務,季度銷售額在9萬元以下的,可按規定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其他以預收款形式出租房地產的個人,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等分享預付租金收入。分攤后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申請。
對于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公告明確表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購買、開具與其經營范圍相對應的普通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的,也應按規定預繳稅款。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季度銷售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季度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不足9萬元的,當期已繳納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可在全部專用發票收回或按規定開具專用紅字發票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需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應在一個季度內銷售商品并提供加工、修理、更換服務,累計開票金額(含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超過9萬元,或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含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累計開票金額超過9萬元,應銷售商品并提供加工、修理、更換服務超過9萬元。或銷售服務、無形資產超過9萬元時,應連同普通發票累計銷售額(季度銷售額低于免稅門檻)一并計算預繳稅款。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納稅申報的申報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內容進行了細化,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門檻以下銷售、其他免稅銷售、小微企業當期免稅、門檻以下免稅等欄目發生了變化。小規模納稅人依法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包括可從應納稅額中全額扣除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和技術維護費用,以及可從應納稅額中扣除的購買稅控收款機的增值稅應納稅額。關于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抵扣和抵免,不再要求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扣稅表)附件四,改為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清單》。
我市小規模納稅人按征收方式分為審核征收和定期定額征收。實行查賬征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按季度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需按季度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雙固定賬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三.納稅人注意事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和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本季度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實際經營額不足一個季度的,可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實際經營月計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小微企業銷售額度。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12月認定為增值稅普通納稅人,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經營期內,按照實際經營期內兩個月累計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分別于10月和11月暫免增值稅。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7號, 2014年)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起征點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中關于起征點以下個體工商戶不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稅務機關管理辦法(試行)》(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