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許可證辦理】在深圳的詳細流程及法規!
依據《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交通部統一制定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凡在我國境內經營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國際道路運輸、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客貨運站、場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此次修改是將原《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合并統稱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種舊證同時廢止。
填寫要求
1.客運:縣內班車客運、縣際班車客運、市際班車客運、省際班車客運,縣內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市際包車客運、省際包車客運
2.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項目)、大型物件運輸(類別)、危險貨物運輸(類別、項別)、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類別、項別)
3.國際運輸:國際定期班車客運、國際不定期班車客運、國際貨物運輸、國際危險貨物運輸
4.站場:客運站經營、貨運站(場)經營
5.機動車維修:一類機動車維修(項目種類)、二類機動車維修(項目種類)、三類機動車維修(項目種類)、其他機動車維修、一類摩托車維修和二類摩托車維修
6.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綜合類(車型種類)、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專項類(車型種類)、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培訓項目)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
步驟/方法
依據《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交通部統一制定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凡在我國境內經營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國際道路運輸、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客貨運站、場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此次修改是將原《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合并統稱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種舊證同時廢止。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偽標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外廓尺寸為4028cm,材質為157克銅版紙,國徽與帶DL的邊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字型采用燙金,右下角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制字樣。副本外廓尺寸為1813cm,封面墨綠色帶國徽。
2.《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經營場所,副本用于記錄經營者的基本情況、檢查(考核)結果、變更結果等情況。對經許可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法人單位、個體經營者或大中型企業內部獨立核算的單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其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包含X交運管許可X字號、業戶名稱、地址、經濟類型、經營范圍、證件有效期、核發機關、核發日期等內容。X交運政許可X字號,其中第一個X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第二個X為地市的簡稱,前六位為行政區劃代碼,后六位為自然數編號。副本除有與正本相同的內容外,還有分支機構及地址、變更記錄、檢查(考核)記錄。
4.《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本著一家一證的原則,按照誰許可誰核發道路運輸相關許可決定書,集中一起到最高一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或者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收回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留存備查。
5.《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的樣式、尺寸、圖案、格式、文字、制做要求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相同,其中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改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并適當調整字號和間距;業戶名稱改為單位名稱;經營范圍改為運輸范圍。
6.《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證、副證丟失、損壞、污損或者需要變更經營內容的,到原發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變更和申請補辦手續。
7.在民族自治地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可以采用漢文和民族文字兩種文字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