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具體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如下:
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會計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可以在“管理費用-工資”中列支。
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計提時:
借款:管理費用-工資。
貸款:應付給員工的工資-辭退福利。
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時:
借:應付員工工資-辭退福利。
貸款:銀行存款。
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稅務處理。
1.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用人單位在合同解除時支付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屬于上述規定的合理支出范疇,可按要求申報稅前扣除。
根據稅前扣除憑證的相關規定,如果對方是個人,則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因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后,需要勞動者在收據上簽字并加蓋手印,同時保留原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等相關內部文件作為稅前扣除的證據。
2.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用人單位支付的其他補助費)的個人,不足上一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的金額不得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
個人在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征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