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發文明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
2021-11-01 09:06:00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號根據財政部聯合發布的《慈善捐贈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2021年第102號公告),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規定,境外捐贈人捐贈給受贈人用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簡稱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可免征進口環節稅。 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實施了更加優惠的進口稅收政策。現公告如下:1 .適度擴大《慈善捐贈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1)進口物資將增加試劑、消毒用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稅范圍擴大。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及來華或在境內的外國公民,直接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捐贈;國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 捐贈物資應當直接用于疫情防控,并符合前述第(一)項或者《慈善捐贈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規定。 (3)受援人應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單位。 省民政廳將指定單位名單通知當地海關和省稅務部門。 捐贈進口物資無具體受贈人的,由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慈善總會和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或中國癌癥基金會作為受贈人接收。 二、衛生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資免征關稅。 進口物資應符合上述第一條第(一)項或《慈善捐贈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規定。 省財政廳(局)會同省衛生廳確定進口單位和進口物資清單,并告知當地海關和省稅務部門。 三.本公告項下的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免稅金額予以退還。 其中,已納稅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不抵扣證明》(見附件)向海關申請退還已征收的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由海關申請退還已征收的進口環節進口關稅和消費稅。 相關進口商應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4.本公告項下的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按照海關總署2021年第17號公告先行登記放行,然后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附件:2021年2月1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未扣除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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