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鼓勵事業單位人員在職創辦企業,不用辭職!
2021-11-02 08:55:23
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鼓勵事業單位人員在職創業不辭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惠城區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各部委人事部門;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壯大新動能的意見》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21〕32號)決策部署,為進一步支持和鼓勵高校, 科研院所等機構聘用專業技術崗位的科研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促進法》(以下簡稱“雙創”活動)開展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一是支持和鼓勵科研人員離職后創業。 科研人員在開展“雙創”活動時,可以申請離職創業。職稱、年齡、學歷、科技成果形式、獲獎水平、獲得專利等不是限制離職創業的條件。 離職后申請創業的,由事業單位批準,期限不超過3年。期滿后開辦業務尚未實現盈利的,可申請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超過3年。 離職創業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離職創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期限。 在同一機構,申請離職創業的期限不超過6年。 (2)規范用工和崗位管理。 事業單位應當與脫產創辦人訂立脫產協議,并相應變更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變更后,未執行的合同期限與休假協議期限一致。 空創業期間留下的崗位,可以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用于招聘急需或緊缺人才。 離職創業時,如果沒有相應的崗位空短缺,可以暫時突破崗位總數和結構比例,在離職創業時聘用到不低于原崗位級別的崗位,通過自然消化逐步核銷。 離職創業,提前提出返崗的,應當提前向人事關系所在地單位書面報告,單位應當及時為其安排相應崗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三)保護離職創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離職創業的員工允許在所創辦的企業申報職稱,取得的職稱可作為其回事業單位后參加崗位競爭、重新簽訂聘用合同的參考。 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等級的創辦企業業績突出,不占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優秀比例的;經濟或社會效益顯著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離職創業的,繼續在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其他基本待遇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創辦企業應當依法為離開創辦企業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離開創辦企業的職工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支持和鼓勵科研人員兼職創新、在崗開辦企業(4)維護兼職創新、在崗開辦企業在人事關系所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 科研人員在開展“雙創”活動時,可以在保證崗位質量和數量的基礎上,進行兼職創新,創辦企業。 兼職創新型和在職企業家繼續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爭、培訓、考核、獎勵等方面的權利,工資、社會保險等各項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通過與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協商,研究人員可以在企業兼職創新或在職設立期間實行相對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 (五)加大對兼職創新和在職企業家的政策支持力度。 兼職創新和在職企業家可以在兼職單位或企業家中申報職稱。 到企業兼職創新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享有與企業職工同等的獲得報酬、獎金和股權激勵的權利。 非全日制單位或者開辦企業應當為非全日制創新和在職開辦企業人員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在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以外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相關單位或者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鼓勵企業為兼職創新人員參加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提供補貼。 3.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科研人員到惠州企業工作或參與項目(6)理順選派人員人事管理。 根據開展“雙創”活動的需要,事業單位應選派科研人員到企業工作或參與項目惠州,并與科研人員變更聘用合同,約定崗位職責、工作標準及考核、工資福利等。 派出單位、選派東莞注冊分公司人員和派駐企業應簽訂三方協議,約定選派人員的工作內容、期限、報酬和獎勵等權利義務,以及成果轉讓、發展收益等權益分配內容。 惠州市任期屆滿,選派人員返回原派遣單位工作崗位,或由派遣單位安排相應級別的崗位工作;如果工作沒有完成,三方可以協商一致續簽協議。 入選人員在入選期間應當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規和派出單位內部人事管理辦法,同時遵守派駐企業規章制度。 (七)充分調動選派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選聘期間,選聘人員享有與派出單位在職同類人員同等的權益,享有與派駐企業員工同等的獲得報酬和獎金的權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派駐企業選派人員的工作業績應作為其職稱評定、崗位競爭、考核獎勵等的主要依據。派出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崗位競爭中表現突出的人員進行傾斜。 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成果轉化處置和收入分配政策。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化依法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留在本單位,對完成或者轉化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支付。相關費用計入本單位當年績效工資總額,但不受總額限制或計入總基數。 4.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崗位(8)改進設置創新崗位和選人用人的方法。 根據開展“雙創”活動的需要,事業單位經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后,可根據崗位設置計劃,在專業技術崗位中自主設置創新崗位。 現有崗位設置方案難以滿足創新工作需要的,可以申請按規定調整崗位設置方案,也可以申請按規定設置特設崗位,不受崗位總數和結構比例限制。 創新的求職者可以通過內部競爭職位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崗位要求要求科技研發、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推廣的能力和水平與履行崗位職責相一致。 其中,緊缺的高層次人才可以通過直接考察引進。 (9)優化創新崗位科研人員管理。 機構可根據創新工作實際情況,探索在創新崗位實行相對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便于科研人員合理安排和利用時間開展創新工作。 在創新崗位工作中,科技成果的技術項目開發、推廣轉化、科研的社會服務成果,應作為科研人員職稱評定、項目申報、崗位競聘、考核獎勵的主要依據。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分配應當向在創新崗位上取得突出成績的研究人員傾斜。 對于創新型科研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 創新崗位研究人員依法獲得的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當年績效工資總額,但不受總額限制,不計入總基數。 (十)流動崗位動態管理。 事業單位可根據開展“雙創”活動的需要自主設置流動崗位,經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后不納入崗位設置計劃,用于引進緊缺高層次人才。 流動崗位人員由事業單位自主引進,不與事業單位建立人事關系,其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 事業單位應當與流動崗位人員簽訂協議,明確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要求、工作條件、工作報酬、保密紀律和成果歸屬。 如果流動崗位人員通過公開招聘被事業單位正式錄用,其在流動崗位期間的工作表現可以作為崗位聘用和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監督管理(11)落實領導責任。 進一步強化科研人員人事關系所在單位領導參與“雙創”活動的責任,加強事后監管,完善違反政策要求的懲戒措施。 各機構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要求,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給予充分支持和鼓勵。同時要完善監管規則,創新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措施,堅守質量安全底線。嚴禁簡單的阻攔或放手。 引導掌握國家秘密、關系國家安全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關鍵核心技術、重要信息情報的科研人員,在信用記錄良好、具有保密資格的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中從事“雙創”活動,既要給予適當支持,又要進行有效規范,嚴格執行保密紀律。 (12)規范人員管理。 事業單位要切實提高政治地位,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高度,支持符合條件的科研人員以多種形式參與“雙創”活動。 為簡化審核流程,申請科研人員進行兼職創新和在職創辦企業一般應在不影響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進行約定,不應隨意撤銷或變更;經審查批準離職后的創業申請,應當在審查手續辦理完畢后15個工作日內與他完成。 鼓勵事業單位在“雙創”活動中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要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內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聘用合同、崗位聘用、考核獎勵等各項制度,規范人事管理,不得擅自擴大離職創業政策實施范圍,不得違規設置創新崗位,堅決杜絕不合格人員違規“搭便車”,造成“吃空報銷”的新問題。 13)嚴格的紀律要求。 科研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或者侵占本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交叉兼職等方式逃避國家收入分配政策。 離職創業或在企業工作期滿無正當理由不返崗的,按曠工處理。 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記錄欺騙組織從事非“雙創”活動等各類違法行為,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對拒不改正的,終止其“雙創”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組織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或處罰。 同時,對違規獲得的資金、項目和榮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取消或撤銷。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認真推進“精簡行政、下放權力、強化監管、完善服務”改革,不批準或記錄科研人員參與“雙創”活動情況,不要求“雙創”活動的經濟效益指標,不要求科技成果轉化成功率。同時,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優化服務,進一步推動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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