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單位的選擇是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的內容之一,將個人和家庭作為納稅單位各有優(yōu)劣。目前,我國采取以個人為納稅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本文旨在通過比較分析個人和家庭兩種納稅單位之優(yōu)劣,借鑒國際經(jīng)驗,并結合我國實際國情,提出關于個稅納稅單位選擇及相應征管措施的建議。
將個人作為個稅納稅單位的優(yōu)缺點
將個人作為納稅單位(個人制)是指把獨立的個人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納稅單位,在申報納稅時,只就個人的所得征稅,不將家庭其他成員收支情況考慮在內。
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優(yōu)點。一是符合婚姻中性要求。以獨立個人為納稅單位時,夫妻雙方婚前各自的應納稅額之和等于其組成家庭后整個家庭承擔的稅負額。也就是說,稅收政策不會對納稅人的婚姻選擇行為產生影響。二是征管成本低、效率高。我國目前對個人所得稅采取了以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征管方式,以個人為納稅單位,具有征管成本相對不高而效能相對較高的優(yōu)點。
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缺點。一是未考慮家庭整體收支及負擔情況,有失公平。由于不考慮家庭各成員收支以及贍養(yǎng)老人、撫養(yǎng)小孩的情況,導致負有不同家庭負擔的納稅人在取得相同收入時,要承擔相同的稅負水平,不能更好地發(fā)揮稅收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作用。二是家庭成員間可利用不同稅率轉移收入避稅。以個人為納稅單位時,夫妻雙方面臨不同的邊際稅率,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夫妻在同一單位就職或取得勞務報酬),納稅人可通過收入的轉移、分散,達到家庭整體避稅的目的。
將家庭作為個稅納稅單位的優(yōu)缺點
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家庭制)是指把家庭當作個稅的申報納稅單位,規(guī)定將家庭所有收入實行綜合申報納稅,兼顧考慮內部各成員收支構成及負擔情況。
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優(yōu)點。一是充分體現(xiàn)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應體現(xiàn)“量能課稅”之公平原則,即納稅人因經(jīng)濟能力之不同所需承擔的稅收負荷也應不同。家庭是社會生活組成的微觀單元,家庭成員收入、贍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等因素,對納稅人經(jīng)濟能力都會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將家庭作為單位顯得更為公平。二是有利于拓寬個人所得稅稅基。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個人取得收入的形式不斷多樣化,導致個人所得稅在某種程度上淪為“工薪稅”。以家庭為納稅單位,要求對家庭全部所得進行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可將納稅人申報數(shù)據(jù)和第三方信息進行比對,有利于拓寬個人所得稅稅基。
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缺點。一是可能對婚姻選擇產生影響。當夫妻雙方收入差距顯著時,以家庭為單位,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小于夫妻二人分別以個人為單位繳納的稅額之和,產生“婚姻補貼”;若夫妻二人收入接近,則可能出現(xiàn)相反情況,造成“婚姻懲罰”。二是征管水平要求高。以家庭為納稅單位,要求稅務機關能掌握家庭各成員收入、家庭結構及支出情況等信息,并有完善的納稅評估和風險管理機制。
個稅納稅單位選擇建議
筆者認為,從現(xiàn)階段征管體制實際出發(fā),以家庭為個稅納稅單位可作為我國個稅改革的遠景目標,但目前仍然應采取以個人為納稅單位,并在制定政策時考慮以下家庭因素:
房貸利息支出。對于普通工薪階層而言,購置住房的負擔越來越重,房貸在家庭支出中所占的比例較大,直接影響生活的幸福指數(shù)。從稅收發(fā)揮公平效應的角度出發(fā),建議可將房貸利息支出作為個稅的稅前可扣除項目。但應當設置限制條件,如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或同時對房屋面積的上限有所規(guī)定),同時在征管上注意避免夫妻雙方的重復扣除。
醫(yī)療支出。一個典型中國家庭的結構是夫妻雙方需要贍養(yǎng)四位(甚至更多)老人以及撫養(yǎng)一個或兩個小孩,對普通工薪階層來說,這樣的家庭結構使其負有較重的贍養(yǎng)義務。因此,建議將未納入社保范圍的家庭必要醫(yī)療支出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征管系統(tǒng)需要與社保數(shù)據(jù)對接,醫(yī)療支出的扣除比例及方法需要進一步細化。
教育支出。近年來,二胎政策的放開使得目前提供中堅力量的七八十年代出生的納稅人需要承擔更多撫養(yǎng)義務,且社會的發(fā)展使得家庭對子女教育的重視程度逐漸提高,教育支出在家庭總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趨勢。為配合基本國策,建議必要的學歷教育支出可在個稅稅前扣除,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或單位扣繳申報時應提供合法有效的支出憑證。
個稅征管舉措建議
結合基層工作實際,筆者對現(xiàn)階段以個人作為納稅單位、未來或以家庭作為單位的個稅改革思路提出以下征管建議。
一是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自然人稅號制度。在傳統(tǒng)征管方式下,稅務機關往往更關注扣繳義務人對自然人應稅所得是否按政策規(guī)定進行足額扣繳,即通過企業(yè)間接管理自然人納稅人。這種征管方式不利于加強個稅征管,應逐步轉變?yōu)槎悇諜C關直接管理自然人納稅人,其前提便是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自然人稅號制度。
二是構建并逐步完善自然人納稅信用體系。目前,自然人稅法遵從度普遍較低,且對稅收政策知之甚少。需要構建自然人納稅信用體系,將信用評級結果廣泛應用于就業(yè)、買房貸款、領取社保等生活各領域,正向激勵與反向倒逼相結合,提高全社會稅法遵從度。
三是完善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征收制度。隨著信息化建設的推進,稅務機關可以通過第三方信息平臺,全面地掌握自然人的收入狀況,從而對扣繳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進行準確的判斷,促使扣繳義務人依規(guī)定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提高扣繳質量。同時,稅務機關可以更深入完善自然人自行申報系統(tǒng),不斷提升納稅人自行申報比例。
(轉自中華財會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