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人獨資企業申報經營所得后,將剩余的利潤打到投資者的賬戶,還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問:個人獨資企業申報營業收入后將剩余利潤轉入投資者賬戶,是否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應當將生產經營所得全部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應當根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總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未約定分配比例的,以生產經營收入總額和合伙人人數為基數,平均計算各出資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個人投資者的收入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收入(利潤)。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按照上述政策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后,將利潤分配給投資者,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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