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
稅函〔2017〕5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地方專員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制改革“精簡管理、下放權力、加強監管、改善服務”和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精神,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便利性, 和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專用發票試點工作。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內容
經省國家稅務局批準,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可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并代其辦理相關涉稅事宜。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道路或者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并已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二)提供道路貨物運輸服務,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
(三)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管理。
(4)注冊成為平臺成員。
二.試點企業的確定
納入試點范圍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的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無車承運人試點資格和經營資格在有效期內。
(2)平臺應實現會員管理、交易撮合、運輸管理等相關系統功能。,能夠跟蹤、記錄、存儲和分析整個物流信息。
試點企業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不得作為試點企業。
三.開具專用發票
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在境內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根據《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行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專用發票,或者委托試點企業代開專用發票:
(一)試點企業限于為符合本通知第一條所列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成員)開具專用發票,以及通過本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業務。
(二)試點企業應與成員單位簽訂專用發票協議,協議范本由省級稅務局制定。
(三)試點企業使用自有專用發票開票系統代開專用發票,征收率為3%,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納稅人名稱和會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或組織機構代碼)。
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以試點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4)試點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相關欄目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運輸業務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一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一存儲,以備核查。
(5)試點企業應當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開具專用發票。試點企業可按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成員專用發票,并據此抵扣進項稅額。
四.稅務處理
(一)試點企業開具專用發票應繳納的增值稅,由試點企業按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按月代成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將完稅憑證轉發成員。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后,不再為同一業務開具專用發票。
(2)各成員應根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期限,按規定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金額,沖減試點企業已繳納的增值稅,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試點企業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代開專用發票對應的收入不屬于試點企業的增值稅應稅收入,無需申報。試點企業應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專用發票和納稅情況,具體申報內容由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動詞 (verb的縮寫)工作要求
(1)營改增試點實施以來,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一直備受各方關注。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是及時回應納稅人呼聲、解決當前物流企業稅收痛點難點的有效途徑。各地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部署實施試點工作。
(2)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開具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由省級稅務局組織實施,試點企業按照納稅人自愿原則確定。本通知納稅人須知事項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
(3)各地要積極推進試點工作,加強對試點企業的管理。對違反規定未按本通知和現行有關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應立即取消試點資格,并依法處理。
(4)各地要充分利用和挖掘互聯網物流平臺大數據資源,深入開展物流行業經濟分析和稅收風險管理,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提高試點效果。試點過程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應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服務稅司)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2月29日